来源: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shlslhfcfg.com/ 时间:2016-11-27 17:11:19
贾男是山东人,为人豪爽忠诚,柯女是北京昌平人,二人一来二往谈起了恋爱,到谈婚论嫁的时候,考虑到贾男是外省人,柯女又是独生女,遂决定由贾男入赘到柯女家。婚期商定以后,贾男欢欢喜喜地给柯女买了一条价值2千多元的项链,并给了柯女一万元的彩礼。随后,二人选了一个吉日领取了结婚证,并商定半个月后举行婚礼。
就在双方家庭忙里忙外筹备婚礼的时候,柯女因贾男迟迟解决不了她的工作问题与贾男大吵一架,二人随之产生矛盾,并于婚礼前两天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贾男要求柯女返还项链及彩礼6000元,柯女则辩称,自己为结婚办过订婚宴席、准备喜宴、聘请厨师、准备新房、购买家具、为办喜事已通知亲友等,这些她花了七八千,故不同意贾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离婚财产问题上,贾男与柯女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同居生活,故收受彩礼应当返还。但柯女为筹备婚事也花费了七八千元,也有一部分损失,故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及双方的损失情况,判决柯女返还贾男项链及彩礼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