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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同居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裁判要旨: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案情: 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4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莒县、五莲县、潍坊、济南等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被告支付11000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5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6年3月,原告陈民燕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006年4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孙立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陈民燕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民燕要求被告孙立爱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处理同居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同居纠纷栏目详细介绍了同居纠纷的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介绍。艺术首推精品办公室:天津尚界国际流行舞蹈中心郑州依娜化妆造型培训北京麒麟乐器培训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