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shlslhfcfg.com/ 时间:2016-11-27 17:11:4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俊梅,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55号8座803房。
上诉人黄国亮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6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19日生育一女黄海欣。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1996年3 月和1992年10月,原被告双方分别离开原机关单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02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约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185000元。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为:(1)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55号八座的803房屋一套,购买价: 275000元;(2)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凤翔苑南10号的G01房屋一套,购买价:423621元;(3)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中向工商银行贷款 36万元,已归还6万元,尚欠银行贷款30万元);(4)上海别克新世纪小型客车一辆,号牌号码:粤。E50882,购买价:369000元;(5)天津夏利小型客车一辆,号牌号码:粤E·31555,购买价:66000元;(6)深沪股票:天方药业,23000股;北京城建,1股;ST一纺,5000 股;浪潮信息,1800股;承德钒,1000股;保证金,人民币89.16元;(7)截至2003年5月,香港万国通宝银行存款余额,港币 391936.18元;香港汇丰银行存款余额,港币110239.94元;中国银行佛山市分行同济储蓄所外币存款(账号: 4777017007000900005750),USD$2000.80元;HKD$12179.29元;CAD$1306.88元;(8)广东碧桂园学校教育储备金285000元;(9)“兴华法人股”,3036股:“佛陶法人股”,15000股:“石陶内部职工股”,70000股;(10)家庭电器一批(价值约40000元);(11)佛山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2003年5月的财会表显示“净利润”为-253.99元)。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又不注意感情沟通,尤其是双方辞职参与经商后,双方虽在经济上有所改善,但夫妻在感情上仍然缺少沟通,由于夫妻间的性格不和和缺乏感情沟通,导致了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并要求协议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本院调解,但因原告坚持离婚而调解无效,据此可以确认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予准许。
原被告婚生女儿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其本人意见,婚生女儿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对此应予准许。鉴于离婚后,婚生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及有利于双方生活和生产的原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可适当多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7月15日作出判决:一、准许原告姜俊梅与被告黄国亮离婚。二、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作为女儿的抚育费。
该项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完毕。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下:1、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二路16号的403房屋一套;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凤翔苑南10号的G01房屋一套;天津夏利小型客车一辆(号牌号码:粤。E31555);广东碧桂园学校教育储备金 285000元;外币存款,USD$2000.80元;HKD$12179.29元;CAD$1306.88元;深沪股票(天方药业,23000股;北京城建,1股;ST一纺,5000股;浪潮信息,1800股;承德钒,1000股);及佛山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归原告所有。2、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 55号八座的803房屋一套;上海别克新世纪小型客车一辆(号牌号码:粤。E50882);家庭电器一批(价值约40000元):“兴华法人股”, 3036股:“佛陶法人股”,15000股:“石陶内部职工股”,70000股;香港万国通宝银行和香港汇丰银行存款以及被告转至马颖芬股票账户的 565000元归被告所有。3、被告另补偿原告670000元。四、欠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的住房贷款30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本案受理费 50元及其他诉讼费10520元,共10570元,由原告负担5310元,被告负担5260元。
上诉人黄国亮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分割财产遗漏,该纳入分割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认定、分割,不该纳入分割范围的却错误认定、分割,损害了上诉人及上诉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办案程序不公。表现在超过法定期限送达副本;查封冻结财产后不立即通知上诉人;拒绝上诉人查阅抵押标的法律文书;不依法协查被上诉人占有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给上诉人再次质证财产的机会。(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对被上诉人指控的所谓“家庭暴力”、“转移资产”和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非法占有夫妻巨额财产三大焦点问题没有作明确的认定。
1、所谓“家庭暴力”纯属捏造,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而一审法院判词没有认定的“家庭暴力”,却援引相关法律进行判决;2、上诉人没有真实离婚的目的和动机,转移资产更属无稽之谈;3、对财产的分割,应纳入分割的部分不纳入,不应纳入甚至子虚乌有的却重复判决:(1)被上诉人非法占有锐华公司退房款50万元、新风路44号6座401售房款20万元,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承认由其经手收取,应将其纳入夫妻财产分割部分。(2)将上诉人与母亲合资购买的碧桂园房产;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的教育储备金285000元;属于上诉人名下的深沪股票一批(被上诉人也有流通股票隐瞒不报,所以没有资格分割该项财产);属于上诉人及母亲、两个弟弟的外币存款以及上诉人是大股东的佛山市宏图广告公司(资产原值35万元人民币)全判给被上诉人所有。
对上诉人及家庭成员不公。(3)将所谓价值4万元的一批家电(大部分在被上诉人的住所同华二路16号403,而上诉人住所卫国路803室只有三台不足一万元的旧空调);兴华法人股、形同废纸的佛陶法人股,甚至夸大石陶股10倍变为70000股;香港万国宝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所谓存款(证据不合法,应不予采信);上诉人转入马颖芬股票帐户的11.5万元、活期存款45万元,认定为马颖芬股票帐户一个户口的565000元,并按565000元判归上诉人不公(其实转入马颖芬户头的45万元中的17万元已于同年4月17日又划入黄国亮的股票帐户<所余28万元划入马颖芬的股票帐户,用于一级市场申购新股,后买入北京巴士等股票>;另6月28日划入马颖芬股票帐户的11.5万元,是马颖芬投资理财的本金及利润<有保证转入、马颖芬集资单为证>,因此, 565000万元应减去11.5万元和17万元,然后按所购股票现在的市值计算<实为8万元左右>.(4)一审判决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 670000元,既无事实也无法律根据。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应补偿给无过错一方。
上诉人在婚姻家庭中无任何过错,而反观被上诉人,婚前就与有妇之夫关系暧昧,婚后仍长期与多个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还以出租名义让一外地男子长期住在同华东二路16号403,为了达到长期合法同居的目的,被上诉人一再坚持离婚;自从担任宏图广告公司法人代表后,将上诉人排斥在公司之外;还长期不给同华东二路16号403房的钥匙给上诉人,几年来经常深更半夜烂醉回803房或几天不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1994年,由于被上诉人多次催促,上诉人用全部积蓄购买一处四房两厅的房产后,被上诉人趁上诉人赴美之机,找关系将该房退掉,50万元房款长期据为己有,致使上诉人以2万元的年租长期在外租住,夫妻经济长期各自独立。2002年7、8月签离婚协议时销掉个人在港银行帐户;在诉讼时,恶意查封上诉人的个人财产,造成上诉人5.3万元的股票损失;将在上诉人的帮助下赚取的百万元广告利润全部隐瞒,不纳入分割范围;2003年5月,又雇请搬家公司大肆转移包括名贵文物字画、家具等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请求:一、依法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禅法民一初字320号民事判决;二、对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财产书面协定和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归各自所有;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认定、评估,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被上诉人隐瞒、转移夫妻财产的事实,责令被上诉人交出70万元退售房